2005年4月1日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级以上开展助产技术的综合性医院,要全面启动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省卫生厅、省残联已联合下发《福建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听力筛查正式成为我省开设的第三种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筛查项目。
筛查和诊断机构
一 筛查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级以上开展助产技术的综合性医院,包括中医院和部队、铁路医院。暂不具备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有开展听力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听力筛查。
二 诊断机构:具备开展听力诊断条件的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所)或三级医院可以提出申请,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经专家评估、论证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三 筛查诊断中心:全省设1所,由省级诊断机构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筛查和诊断对象
一 筛查对象:
1. 出生72小时左右新生儿。
2. 出生时在医院未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初次筛查未通过的或者有高危因素应定期进行复查和监测的对象,在婴儿出生42天健康检查时应补筛查或复查。
3. 3周岁以下婴幼儿有下列高危因素之一者,列为重点筛查、复查和监测对象,并跟踪随访至3周岁:
⑴ 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监护时间超过24小时;
⑵ 有听力障碍家族史;
⑶ 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引起宫内感染;
⑷ 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⑸ 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⑹ 患高胆红素血症;
⑺ 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⑻ 患细菌性脑膜炎;
⑼ 出生5分钟内apgar评分低于4分;
⑽ 机械通气时间(使用人工呼吸机时间)超过5天;
⑾ 临床怀疑存在与听力障碍或感觉神经功能障碍有关的综合征。
二 诊断对象:筛查或复查未通过者应转诊到诊断机构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
筛查和检测程序
1. 孕产妇入院后,产科工作人员应告知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做法和意义,并签订《家长知情同意书》。
2. 新生儿出生72小时左右,筛查人员对其进行听力筛查,填写《儿童(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表》,并向家长出具《儿童(新生儿)听力筛查(复查)报告单》。
3. 对出生时筛查未通过、有高危因素须定期复查的或因特殊原因未接受筛查的婴儿,筛查人员或产科工作人员应告知家长在出生42天健康体检时到当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复查。
4. 复查仍未通过的,由复查机构发出转诊通知,将其转到设区市听力诊断机构确诊,并通知辖区内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5. 确诊为听力障碍的婴幼儿,诊断机构出具《福建省儿童听力诊断报告》,填写《听力障碍儿童个案登记表》,并为其制定干预康复方案,取得家长知情同意后,为其提供干预疗法;需进行听力语言康复的,与当地残联联系。诊断机构应将确诊为听力障碍的儿童名单分别报儿童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和残联;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其纳入当地儿童系统保健体弱儿专案管理范围进行追踪管理。残联将其纳入聋儿语训康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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