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昨日下午公布了其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从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保障、监护责任以及残疾儿童福利等方面明确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其中明确对不履行儿童监护职责的父母可追究法律责任,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应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进城务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财政保障《意见》明确,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在教育保障方面,《意见》明确,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
此外,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在基本医疗方面,《意见》要求,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同时,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
《意见》还提出要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无法定抚养人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意见》明确,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今年2月,民政部副部长邹铭曾就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表示,外出务工父母不能“说走就走”,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要依法采取措施。
邹铭曾表示,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可以采取劝戒制止、批评教育、治安处罚、立案审查,直至依法撤销监护权。
同时,《意见》还明确提出,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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