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起(1月1日)开始施行。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属于“偷盗婴幼儿”,最高可处死刑。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的行为视同为“阻碍解救”,将受到刑事制裁。
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最高可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冉容分析,刑法对偷盗婴幼儿出卖配置更重的法定刑,体现了对6岁以下婴幼儿的特殊保护,“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我们司法实践中可以对他判处死刑,而以前对这个行为没有明确。这样更符合立法精神,有利于从严惩处拐卖儿童的犯罪。”
《解释》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的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冉容介绍:“通常人们的观念认为,如果阻碍是以暴力或者是正面的直接的阻止,很少把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转移到其他人家或者藏匿起来,作为阻碍解救的一种行为,现在明确这种藏匿和转移都叫‘阻碍解救行为’,要受到惩处的。”
《解释》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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