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有了专项督导办法。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重点治理、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等重点问题预防与应对,专项督导结果将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校园安全”问题。但受多种因素影响,中小学安全工作仍存在着法规制度不够完善、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防控意识不强、事故处理能力不适应等问题。此次《办法》旨在对学校安全专项督导工作进行系统的制度设计和全面规定。
《办法》强调,对于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防溺水、交通事故、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和心理、行为咨询与矫治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情况,将进行重点治理。教育部门及学校要健全未成年学生权利保护制度,防范、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事件,开展心理、行为咨询和矫治活动情况。
下一步,教育部将建立专项督导数据库,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各地学校安全专项督导工作进展,综合分析存在原因和问题,及时指导各地完善有关学校安全制度和措施,有效防范事故灾难,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成长。
■重点督导内容
1组织管理。重点督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中小学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岗位安全职责,落实资金、资源情况。
2制度建设。重点督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中小学“三防”能力建设情况。
3预警防范。重点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和预警公告情况,中小学安全教育、安全风险预防工作落实情况。
4教育演练。重点督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情况,中小学开展安全专题教育、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情况。
5重点治理。重点督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防溺水、交通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和心理、行为咨询与矫治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情况。
6事故处理。重点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情况,组织实施事故救援、调查、善后处理和责任认定、追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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