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十分钟本事孩子们休息玩耍的自由时间,但是多地连这短短的十分钟时间都不愿意给孩子们,更有甚者,不让孩子出教室,不可以去操场上玩儿的规定一个接一个出现在大众的眼帘,令人唏嘘不已。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美好的欢乐时光变成被人限制的圈养?
课间10分钟,曾经是小学生们最欢乐的时光。但如今,这段欢乐时光毁于一些奇葩规定。
北京,某小学规定,课间10分钟,除了喝水和上厕所,学生不可以出教室,午休时学生也不能到操场玩,放学后要马上离校;上海,一年级小学生洋洋总是被老师批评课间频繁上厕所,学校规定课间和午休时间不允许学生去操场玩,为了出去透透气,孩子唯一的借口就是上厕所;厦门,学校出动小学生干部督导员,对课间非常规冲跑的学生进行记名扣分。
课间圈养正成为一些小学生及其家长的痛点,学习抓得紧一点不要紧、作业多一些也没关系,课间不让孩子活动,受不了。南京理工大学动商研究中心主任王宗平教授曾表示,长期以来,在对中国学生的动商开发上,我们缺少科学、积极的干预机制,这成为影响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一大难题。
奇葩规定从何而来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上海市杨浦区一所小学采访发现,校方高度重视孩子们的体育运动,每天上午都利用大课间,组织全校学生到操场跑步锻炼。但在课间10分钟,校方严格规定不能上操场。
实际上,我国的教育主管部门近年来在改善学生体质方面颇为用力。先后对校园足球、体育教师培养、体育课程保障等问题出台过文件和保障措施。但问题是,虽然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运动非常重视,学校也努力挤出时间给学生进行体育锻炼,但现成的课间休息时间却没能利用,且出现了圈养措施。
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怕学生受伤,怕承担责任。一位老师说:学生一旦在课间跑来跑去受伤了,家长会向学校要求赔偿,还会让相关学生家长赔偿,是个麻烦事儿。
上海市静安区一所公办学校学生家长告诉记者,他可以理解学校这样的做法,确实是没办法,公办学校家长素质参差不齐,碰到不讲理的家长,学校就成了弱势群体。
但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不只是公办学校对小学生进行课间圈养,一些教学质量极佳的民办学校近年来也陆续出台了课间圈养的相关规定,课间去操场太远,可以允许学生在走廊里走走,不能奔跑。
上海浦东一所民办学校的学生家长告诉记者,学校没有成文的规定要求课间不能上操场,但每个班级的班主任都向同学们传达了课间尽量不要上操场的意思。
校园伤害案件,校方大多变被告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学校方面的担忧并不是没有理由的。上海一家基层法院向记者提供的数据显示,2014年该院共审结校园伤害案件40件,接近九成案件以教育机构为被告(占87.2%)。
记者查询该院上述案例时发现,以教育机构(大多数是学校)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的案件,大多数教育机构因存在教育管理瑕疵而被判承担责任并赔款。学校一般不会承担全责,很多学校只是被判承担20%~50%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从事发时间来看,中小学校园伤害案件中14件发生在课余时间,具体包括午间5件、非正式教学期间(主要指到校后、离校前不安排课程内容的时间段)5件、课间4件;居于第二位的,是上课期间发生的伤害案件,共9件,绝大部分(7件)发生在体育课上。
校方不让孩子课间去操场,从法院数据来看,似乎也被印证是有理有据的。比如从事发地点看,该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中小学校校内事故多发地点为操场及器械区,少量发生在教室外走廊、厕所等处。
学校究竟是出于哪些原因被学生家长送上被告席的呢?
2013年6月,小学五年级学生朱某吃完午饭上楼时摔掉两颗牙齿,校方被判赔款3126.3元;2014年11月,小学四年级学生李某因与同学课间跳绳磕到下巴,学校被判赔款1397.6元;2015年6月,小学五年级学生杨某早上阳光体育锻炼时间跳山羊受伤,学校被判赔款21739.8元。
在上述校园伤害案件中,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校方除了承担学生的医疗费用外,有的还被学生家长要求承担补课费等。
一名小学老师告诉记者,上述案件还只是那些严重到需要闹到法院的校园伤害案件,更多的校园事故,实际上在校园里就以学校赔款的方式私了了。
课间圈养相当于掩耳盗铃
上海包玉刚实验学校创办人之一苏文骏对课间圈养现象也有所了解,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主要的问题出在家长身上,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课间活动,受伤是难免的,动不动就起诉学校,这样对吗?
他说,包玉刚学校每年招收新生入学时,都会与家长事先沟通校园伤害的问题,我们会告诉家长,我们的孩子课间休息必须全部到操场上活动,不能待在教室里,每年都会出现学生体育活动受伤的情况,先给家长说清楚。
苏文骏说,包玉刚学校成立8年来,从没有家长因学生体育锻炼受伤找学校麻烦,我所认识的上海所有小学校长,都认为体育很重要,也很重视学生的体育运动。但公办学校有他们的无奈,他们没法挑选学生和家长。
青少年维权专家、上海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则从法律角度,持不同看法。他告诉记者,根据《上海市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校园伤害事故采取过错原则,意思就是,原告要举证校方是否有过错,校方如果没有过错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他认为,从上述基层法院的数据来看,那些被告上法庭的校方的确是存在过错的,如果学校是严格按规定履责的话,法院不会判学校承担责任。
姚建龙说,学校之所以被法庭判决承担责任,一定是在监护上存在盲点,不能说家长是在瞎起诉,就算家长瞎起诉,法院也不可能胡乱判决。
姚建龙认为,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绝不是外界看来所谓的冤大头,被判担责,就说明确实存在疏漏。
换句话说,即便学校规定学生不能在课间走上操场,课间只能在厕所、走廊、教室活动,如果校方监护不到位,在厕所、走廊、操场同样也会发生校园伤害事件,学校一样要承担责任。
学校管理如果到位了,那么就算放孩子们到操场上去活动,发生事故,校方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姚建龙说,为了规避责任而不让学生上操场的做法,实际上有些掩耳盗铃的味道,因为学校是否担责的重点在于是否进行了应有的监护,而不是学生是否去了操场。
少年庭法官奚少君也印证了上述观点。她说,在校园伤害案件处理中,教育机构过于强调学生自身原因及事故的不可预见性,忽视了教育管理环节中的瑕疵与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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