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了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避免教育中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各地区先后实行了相关的办法,对于老师们有偿补课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力求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争取最大程度的教育公平。近日,上海印发了相关的办法,严厉的原则下希望对有偿补课的行为能够起到整治的作用。
上海市教委2015年12月17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最严规范、最严检查、最严惩戒为原则,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上海市教委明确,接到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下讲、课上泛讲课下精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对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还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市教育督导、行政监察部门可直接进行查办。
市教委明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介绍生源也要处理
据()了解,《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上海市范围内的中小学,包括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含少科站、青少年活动中心)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
《办法》所称有偿补课,是指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对学生开展有偿(收费)补习的行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有偿范围。
根据《办法》要求,上海将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透露学生信息。
《办法》严格规范了教师职业行为,在职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教师相应处理:
(一)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撤职
上海市教委要求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特别抓住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时机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问题的要严格查处,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办法》要求,接到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下讲、课上泛讲课下精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对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还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市教育督导、行政监察部门可直接进行查办。
《办法》明确,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中小学校,除清退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学校、区或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学校、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给予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免除行政职务等处理,民办学校核减5-15%招生计划。
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撤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办法》明确,经查实存在问题的在职中小学教师,除清退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学校、区或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成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评优评先和职务晋升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处理,直至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
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第二次出现违规情形的,一律先调离教师岗位,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出现违规情形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并按照《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上海市教委明确,将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师生家长实名举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上海市教委公布统一监督举报电话:62555906;举报邮箱:shjwzlb@shmec.gov.cn。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相应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并由学校告知每位师生和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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