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关注并规范学前教育,保障适龄儿童能够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从规划建设、办学管理、保育教育、法律责任等多方面细化规定,其中明确,幼儿园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的食品、饮用水,或事先未经家长同意给儿童喂服药品,最高处3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关键词1建设
新建城镇住宅小区应配套建幼儿园
《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住宅小区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的学前教育用途。城镇常住人口每六千至一万的区域,应设置一所规模为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中心幼儿园。
不能满足儿童入园需求的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中小学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为普惠性幼儿园。经举办者同意,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整体接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等单位所属内部幼儿园,用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关键词2收费
幼儿园不得推销玩具、图书、服装等
《条例(草案)》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夜间住宿费外,不得收取书本费、建园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推销或变相推销玩具、图书、服装等方式牟取利益,不得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为名收取费用,并应当公布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幼儿园的伙食费应全额用于儿童膳食,不得从中盈利,并每周公布食谱,每月公开账目。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与举办者签订的协议收取,收费标准和核定方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幼儿园登记和本地区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其他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按照幼儿园等级和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禁止实行小学化教育、布置作业
《条例(草案)》规定,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全日制幼儿园户外活动时间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户外活动时间每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情调整。
禁止幼儿园组织入园考试或变相考试;禁止实行小学化教育,布置家庭作业,为儿童配备教材,要求家长购买教材、教学辅导材料;禁止举办以超前教育和定向强化训练为目的的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禁止组织儿童参加营利性或无安全保障的活动。违反上述内容,幼儿园将被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关键词4安全
禁止打骂、虐待、体罚儿童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保育教育人员打骂、恐吓、侮辱、虐待、歧视儿童,或指使他人实施此类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隔离群体等惩罚性措施;禁止向儿童宣讲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故事;禁止播放不适宜儿童观看的影像作品;禁止向家长索取财物或要求提供其他便利,随意扣留、没收儿童物品。违者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幼儿园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教师取消其教师资格。
此外,未经家长事前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儿童喂服任何药品,违者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但儿童突发疾病且可能出现不良后果的,经园长批准,可由保健医按处方喂药,并事后及时告知家长。
关键词5幼教
幼教职称评定办法由省教育部门制定
《条例(草案)》规定,幼儿园应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支付教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幼儿园合同制教师的工资待遇根据幼儿园办学成本和收费情况,参照当地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确定。
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幼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条件和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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