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妇联与省检察院对全省女童受性侵害情况进行了联合调研,在对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的此类案件样本进行数据统计分析的基础上,还深入茂名、深圳两地实地调研。调研报告显示,在女童受侵害刑事案件中,女童遭性侵现象最为突出,占案件总数75%。过去3年,广东逾2500名女童遭性侵,其中近半在14岁以下。
受性侵女童数量之多令人震惊,但这只是冰山一角,实际受性侵女童人数肯定多于这个统计数量。首先,性侵女童的罪行被成年人发现的可能性不大,性侵者罪行被发现很多时候带有偶然性。例如,茂名市某山区一禽兽老师数年性侵10多名八九岁的女生,其被发现,只在于该禽兽老师把其性侵过程用手机拍录下来,要不是该禽兽老师的手机坏了拿去修理而暴露,也许其性侵女童的行为现仍在继续。其次,小女生们缺乏辨认能力,又不敢告诉父母,而某些性侵女童的罪行即使被家长发现,有关家长也不敢或不愿报案;即使报了案,某些性侵女童的罪行的取证也十分困难,因此,由公安部门收集完整证据送到检察院起诉的,少之又少。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性侵给女童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使其身心无法健康成长,不仅严重影响她们今后的幸福生活,也必将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性侵女童真是十恶不赦的罪行,可是对性侵女童的罪犯刑罚过轻,刑罚没有起到应有的阻吓作用,犯罪成本太低,已经引起社会的不满。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情节恶劣、强奸多人、当众强奸、轮奸、致人死亡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强奸女童一般情况下最高刑罚就是十年,而即使罪犯有十分恶劣的情节,法院在判决时也极少使用死刑,如此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丧尽天良的禽兽根本起不到阻吓作用。近十年来,刑法多次修改,现在已经是第八个修正案,但是刑法对性侵女童罪犯的刑罚不但没有加重,反而逐渐减轻。对幼女(未满14周岁)的保护力度不但没有加大,反而减小了。表现在:一、现行刑法只是把强奸幼女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取消了原来的奸淫幼女罪,没有列为单独罪名。二、2003年开始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三、对不知道女童未满14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予定罪,增加了主观因素,无形中也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行找到了借口。
法律处罚的软弱无力必然导致一大批禽兽肆无忌惮,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性侵女童案件增多,更有甚者某些禽兽居然认为强奸女童“无所谓”:安徽蒙城一所小学的一位禽兽老师经常以教学生做题目为借口,猥亵强奸多名女学生,最小的只有9岁。该禽兽教师被审判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却毫无悔罪之意,竟说“男女之间的事无所谓”。我们对性侵女童的罪犯惩罚如此之轻,以至于有一定文化水平的禽兽教师都不知道自己性侵女童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犯罪,这是多么可悲、多么冰冷的事实!四川省会东县还发生了更离谱的性侵女童案件:禽兽教师王剑性侵多名女童被发现后,没有受到任何处罚,而是调往另外的小学任教,然后继续作案,继续被发现,继续被调往另外的学校任教,如此反复多次,对四五所小学的20多位女童均实施了性侵害。
大量女童已受性侵、还有更多女童正在遭受性侵的客观现实表明:提高对性侵女童罪犯的刑罚,减少性侵女童案件的发生,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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