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内意外受伤,该由谁负责?近日,麻章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作出一审宣判,某幼儿园因未尽教育、管理义务,被判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4年9月10日,小朋友唐某在课堂上用铅笔划同桌吕某的脸,吕某顺势推挡,不幸铅笔刺中了唐某的眼睛。事发后,老师立即将唐某送往太平镇卫生院医治,并通知双方父母。治疗过程中,园方为唐某垫付了八万多元的医疗费。经司法鉴定,唐某右眼损害达到了六级伤残。因唐某父母与园方、吕某父母在赔偿方面存在较大分歧,2015年1月,唐某父母将吕某及其监护人、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8万余元。
麻章法院认为,被告吕某的行为是直接造成原告唐某右眼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的过错责任,唐某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失结果应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由于事故发生在课间,园方对幼儿之间的位置安排未留有适当安全距离,此外,园方仅安排一名教师在课室内巡课,且多次背靠幼儿,在监管义务,教育、管理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麻章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吕某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唐某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幼儿园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对该案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实践中,发生在幼儿园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主要可以分为“他伤”和“自伤”两种情形,但无论是哪种伤害,都涉及到幼儿园责任承担的问题。
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家长的监护责任随之转移到了幼儿园。当儿童受到人身伤害时,幼儿园自然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至于幼儿园和伤害他人的儿童的家长,在责任承担比例上如何分配,则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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