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岁孩童在幼儿园进行课外活动时意外从运动器械上掉落摔伤严重骨折,校方垫付部分医疗费后,以已购买校方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为由不予理会。孩童的父母遂以侵权责任纠纷诉至法院,请求校方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阿宏(化名)系被告幼儿园中班的学生。2013年6月6日,阿宏在进行课外活动时在校园内摔倒受伤。第一次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627.12元。2013年7月5日至2013年10月11日,阿宏在海口市中医医院进行第二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7212.5元。被告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9000元及各项费用28000元,合计3.7万元。被告向第三人购买了校方责任险,两者之间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在原告受伤后第三人已支付被告理赔款1.9万元。阿宏父母通过律师事务所单方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阿宏为九级伤残。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7.39万余元。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追加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省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接受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阿宏左上臂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课间休息期间在校园内摔倒受伤。被告虽辩称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是没有提供录像等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案中幼儿园应当对受伤孩童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已购买了校方责任险,幼儿园和保险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本案将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追加进来,其可以充分了解案情对责任分配进行评估,有利于保险公司对原告的直接理赔和避免当事人的二次诉累。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三方当事人达成了由幼儿园支付1万元,由保险公司支付91716元给原告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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