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幼儿小丽在龙湖区一家民办幼儿园里与小伙伴玩耍,被同学小汤用铅笔扎伤右眼,其父母因索赔不成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近日,在龙湖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这家幼儿园一次性补偿小丽3000元。
小丽在玩耍时被小汤用铅笔刺中右眼,造成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虹膜嵌顿,需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小汤的父亲先后三次共支付了4000元作为小丽的医疗费。由于幼儿园为小丽购买了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小丽还从保险公司获赔2600元。但当小丽的家长要求幼儿园给予赔偿时,对方却认为小丽是受小汤伤害致伤的,幼儿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丽的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共2.8万多元。最后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上述协议。
办案法官就此案指出,幼童在幼儿园发生伤害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幼儿园对此应承担什么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幼儿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幼儿园有过错的,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法》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在幼儿伤害案件中,幼儿园应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只有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能对幼儿在园内受到的伤害免责。本案中小丽的受伤发生在幼儿园管理、教育期间,幼儿园对此疏于管理和保护,故应适当赔偿小丽的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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