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幼儿园外面的暴徒威胁的是孩子们的生命,而幼儿园内部的虐童行为伤害的是孩子的身体和心灵。外部的暴力威胁不常有,内部的虐童一旦成为可以重复上演的现象,其危害同样非常严重。本该是儿童乐园的幼儿园,本该是儿童天使的幼儿园教师们,为什么总有人竟然喜欢以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向儿童施暴?
有人会说,这些施暴的老师可能是法盲,假如他们学过《未成年人保护法》就不至于知法犯法了。事实未必如此。法盲和违法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懂法的公民,至今还有不少,尤其在偏远落后的山区,年长的村民们可能一辈子也没接受过普法教育,这个群体能说不是“法盲”吗?不懂法并不可怕,毕竟人还有良知,只要能固守做人的基本良知,不去伤害他人,法律的红线距离我们就会相对遥远。只有良知遭到部分丧失,人性才会被扭曲。人性一旦被扭曲,一个人就会用异样的眼光看待世界,进而以极端的方式为人处世。
性善论和性恶论的争论,迄今没见输赢。客观来说,这是个不解之题。人的天性既有善的成分,也有恶的成分,截然将善恶分开都有失偏颇。人性的善恶,关键看他(她)所置身的环境。在一个不受监督、为我为大的环境下,人性中恶的一面最容易得到膨胀。明白了这个道理,再来分析幼儿园虐童现象就比较容易了。每个幼儿园就是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里,幼儿园的老师们就是上帝,主宰着孩子们的生活方式。没有相关的法律监督和制度监督,这些老师们将自己的好恶当作法律,也就不是神话了。汕头龙湖区这家幼儿园的两名涉案老师,尽管那个年长的老师即将要当人母,照样以“欣赏”虐童为其“工作乐趣”!这种“旨趣”的养成,应该不是天生的,而是和缺乏制度约束直接相关。
有人会不以为然:我们不是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吗?言外之意,如果这些老师们学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该有效避免幼儿园虐童现象的发生了。我的答案恰恰相反,这个法律无法有效避免虐童现象的发生。何以见得?请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吧。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整个未成年人保护法,只字未提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有何具体的法律责任。如此语焉不详的法律,说它形同虚设,不算夸张吧?
没有监督的制度,没有法律的约束,或者说只等出了人命案才去匆忙侦破,平时的虐童现象俨然没有真正的管束必要,如此宽松的“幼儿园教育环境”,造就一些变态的老师,反在“情理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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