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不建好小区不验收,兼顾婴幼儿托育需求适当扩大幼儿园规模,办园不得具备营利性质28日,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发布了修订后的《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构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各环节多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据了解,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办法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只能举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针对近年来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上升等新情况,办法提出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教育、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并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各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教育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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