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4日下午,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全省首例疫情期间售卖伪劣儿童口罩案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谢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底2月初,在全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浙江省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他人购买口罩防病毒的迫切要求,从郑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儿童日常防护口罩共计40万只,在明知系三无产品且未尽到产品质量核实义务、未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的情况下,仍将其中27万只口罩加价销售给吕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9万余元。随后吕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将上述部分的口罩转卖给王某某等多人,其中部分买家系母婴店经营者,已将上述口罩在母婴店内再次销售。
伪劣儿童口罩外观情况
被告人出售口罩情况
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销售的口罩过滤效率不达标,均为不合格产品。
案件办理
案发后,萧山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以王玉瑊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并派员依法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情,针对重要证据固定、口罩质量鉴定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3月20日,萧山区检察院对谢某某依法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督促公安机关针对调取相关电子证据、查明口罩去向等问题进行补充侦查,在夯实在案证据的基础上,确保案件从严从快办理。
前往鉴定机构详细了解口罩鉴定标准和实测情况
该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因疫情相对稳定,为进一步查清口罩来源,从源头上杜绝妨害疫情防控秩序、危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安全、社会安全的行为发生,检察机关在仔细审查在案证据的同时,对涉案人员资金流、物流进行调查和梳理,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至谢某上家所在地查清涉案口罩来源,经调查取证、补强证据,现已查清部分人员涉案事实并成功追诉犯罪嫌疑人一名,目前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开庭审理
2020年8月4日下午,该案在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玉瑊检察长以公诉人的身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控辩双方围绕涉嫌罪名、犯罪事实、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开庭现场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涉案儿童口罩系不合格产品仍销售牟利,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萧山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判决。
下一步,萧山区检察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人员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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