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03-23 收藏 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著名民商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李显东教授解释说,民法意义上的姓名权包含了三人基本内容,即公民的自我命名权,对姓名的专用有使用权以及姓名变更的权利。姓名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任何人无权干涉。
公安机关从没有“不准”公民变更姓名,只是基于管理原因,规定16周岁以后要从程序上严格控制改名。
很多派出所民警表示,如果不对更名权进行严格控制,轻则使户籍管理工作大加重,影响民警的办案效率和质量,重则导致社会治安的混乱。如一些人违法了,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改了姓名,势必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设置了障碍。而在特殊时期,比如诉讼,法院已经立案了,被告却的却把名字改了,法庭上法官一叫被告张三,你说我不是张三,我是王五,那不是乱了套吗?
很多人要求改名,是因为原名确实给个人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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