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02-18 收藏 投稿
离婚后,妈妈想把跟随自己生活的儿子改名,可前夫不同意,导致公安局不受理。昨日,家住汉阳的刘英致电法律在线咨询:“孩子和我过,改个名字还要前夫同意吗?”
刘英介绍,10年前,她与前夫苏小春自由恋爱结婚,婚后2年生下儿子贝贝。2年前,因感情确实破裂离婚,贝贝随刘英生活。
去年底,为了消除前夫对贝贝造成的阴影,刘英决定给儿子改名叫“刘翔翼”。
今年3月,刘英到公安机关申请改名时,被告知按《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给儿子改名字必须得到前夫同意,但苏小春却坚决不同意改名的事情。
【律师观点】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林颖认为,根据《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贝贝是刘英和苏小春的婚生未成年子女,为无行为能力人,其姓名权应当由刘英和苏小春共同行使。
公安部的 《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虽然不是法律规定 ,但作为规范性文件是妥当的 ,所以公安分局做法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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