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01-06 收藏 投稿
认为孩子改姓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父亲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前妻把孩子的名字改回来。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这位父亲的请求,认为改不改姓应该孩子自己说了算。
1993年3月,王先生和前妻登记结婚,一年后生下了儿子。但是2004年,夫妻二人终因感情破裂而分道扬镳,儿子判归妻子抚养。不久前,王先生发现,前妻改了孩子的姓。对此,王先生认为,孩子的姓名是双方在离婚前共同约定的,任何一方在没有与另一方协商的情况下,都不能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前妻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把孩子的姓名恢复到原来。
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权是每一位公民的身份权。公民有使用、变更自己姓名以及保护自己的姓名不受侵犯的权利。王先生的孩子自然也有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本案中,由于王先生没有提供自己的孩子不同意将其姓名变更的相关证据,因此王先生所谓自己的监护权被侵害的说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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