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5-12-23 收藏 投稿
日前,公安部起草完成我国首部姓名登记单行法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范姓名的设定、更改、使用以及管理,并对于公民取名用字在一定前提下作出必要的限制。此稿经媒体披露后,曾在全国范围引起激烈争议。
该稿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2.违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同时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1.已简化的繁体字;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3.自造字;4.外国文字;5.汉语拼音字母;6.阿拉伯数字;7.符号;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考虑到我国姓名所用字数中单姓的通常为二至三个汉字、复姓或者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多为三至四个汉字,该稿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同时,该稿还对姓氏变更的条件、名字变更的条件以及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为了防止滥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该稿还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同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骗取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处8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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