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5-12-11 收藏 投稿
新生儿出生后,应在3个月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出生证明、"计划生育证"、户口薄,到婴儿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落户登记。逾期需填写《申请人户审批表》,经派出所或公安局户籍科批准后,才能办理入户登记。对因违反计划生育没有领到"计划生育证"出生入户者,应通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凭计生办处罚凭据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申请更改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更改姓名,需填写《居民变更身份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持户口本等到各县、市公安局户证处审批办理。未成年公民申请更改姓名的,由父母一方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审批办理,父母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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