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5-12-09 收藏 投稿
寄予父母美好祈愿的名字,却在20多年后让即将从北京中医药大学毕业的孩子———博士生黄贱英陷入尴尬之中。当她提出改名申请时,派出所表示,按规定,14岁以上的公民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改名。截至昨晚记者发稿时,她表示从有关渠道听说,派出所已经答应可以给她改名,但警方未证实这一说法。在为自己找工作前,黄贱英于4月底到学校户籍所在的和平街派出所递交“改名申请”,想把“贱”字改成“建”字,但派出所表示她的申请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对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派出所的这种解释,笔者实难苟同。因为宪法赋予了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这种肖像权和姓名权不仅包括了公民对它们的保留权,同时还涵盖了更改的权利。更改姓名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为什么别人可以更改而黄贱英就不能更改?难道公民还分三六九等吗?以笔者为例,先前父母曾给我起名叫“李鸿军”,因我是1957年7月7日(阳历)生人,正好是纪念1937年的“七七事变”20周年,所以我就要求把自己的名字改为“李红军”,记得当时并没有费多少周折,姓名很快就更改过来了。当时我就有个印象,更改姓名,只要履行正常的手续,应该不是件很难的事。
姓名只是一个人的符号而已,在姓名的形成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多父母好恶的印记,尤其在农村,为了将儿女好拉扯成人,父母亲常常要起一些很孬的名字,据说这样可以保证儿女们的“成活率”,像男孩起小名时的“狗蛋”、“狗剩”、“栓柱”、“铁柱”,女孩的“兰花”、“翠花”等不一而足。孩子长大成人后,有些名字明显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在这样一种情势下,当事人要求更改姓名,只要履行正常的手续,并提出自己的申请,公安部门就应该本着一种应有的人文善意对当事人提出的更改姓名的要求提供帮助和方便,不应该人为地设置更多的障碍。当然,对于一个公民而言,不要老对自己的姓名改来改去,那样显得很不严肃不说,还会造成诸多的不便。姓名应该保持相对稳定,这也是一个公民应具有的意识。
女博士“黄贱英”将自己的姓名改为“黄建英”,或许有人认为她是在“小题大做”,其实不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自尊,谁愿意“自取其辱”?“贱”与“建”虽然只是音同字不同,但它却是女博士对自己姓名权的珍爱,是一种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大千世界,芸芸众生,谁愿意自轻自贱?把一个“贱”字贯穿于自己的姓名中,不仅会使自己觉得不舒服,同时别人也未必舒服。况且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种个人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别人可以更改姓名,而黄贱英却不行,这样有失公允。一个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就是尊重各种人权,这其中也包括姓名权。
朝阳区和平街派出所之所以对黄贱英的改名“不感兴趣”,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恐怕还是“怕麻烦”,这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又一次集中体现,这样做与“情为民所系”的精神要求相悖,与执政为民的精神要求更是相甚远。但愿和平街派出所能及时改变自己的做法,通过正常渠道和手续能为“黄贱英”及时改变名字,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女博士更改姓名是她的一项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必须得到充分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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